一、拒执罪的流程
针对拒不执行罪的执法程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需要对所有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核与确认。
其次,针对所接收的各类案情资料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与判断。
最后,针对经过筛选后的案件案例制定相应的处理策略和对策。
在这三个环节中,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他们需要对于所有的报案、控诉、举报等各种形式的报告,都应该无条件地予以接纳并给予妥善处理。
如果某一案件的管辖权并不归属自身,那么就有义务立即将其转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确保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得到必要的通知。
另外,当发现某个案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也应立即决定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然后再依法依规地将该案件移送给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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