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的轻微伤定罪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导致他人身体遭受轻微伤害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唯有当行为人造成他人人身遭受轻伤及以上程度的损伤时,方能被认定为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若无此类情形,则仅需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可。
因此,一旦此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仅仅造成了受害者的轻微伤势,那么便完全没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是哪些意思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从时间上可以把数罪并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并罚。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第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
第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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