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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81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是什么

(关于提请批捕以及审查批捕所需遵循的时间期限):

当公安机关对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嫌疑人,判断其有必要进行逮捕的时候,应该在拘留期结束之前的三天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审查时间以获取更多犯罪证据或与相关部门协调,审查时间可延长至最多四天。

若涉及跨地域作案、多次实施作案行为、以团伙方式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逮捕申请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相应通知之后立即撤销该项决定,并将执行的具体情况迅速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但同时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后述两种手段对其实施强制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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