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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71条规定内容

发布时间:  浏览: 110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诉讼法71条规定内容

在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方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首先,未经负责执行该程序的司法机构的准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范围;

其次,如果居住地点、职业岗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应在24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备;

第三步,当收到传唤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使用任何手段来影响证人作证,也不得试图销毁、篡改或者串联供述。

而对于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而言,他们有权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方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中的任一或所有条款:

例如,禁止他们进入某些特定场所;

限定与特定人士的会面或通信联系;

限制从事特定的行为;

或是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方违反上述两项规定,那么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会有部分或全部被没收。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司法机构还可能要求他们在悔过后重新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担保人,否则将面临监视居住甚至被逮捕的后果。

如需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嫌疑人或被告方实施逮捕,则可先对其予以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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