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在车门、车厢尚未关闭到位的情况下,便匆忙开车行驶;
二是,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座和后座窗口周围摆放或悬挂遮挡驾驶员视线的物品;
三是,在驾驶过程中,进行拨打手机、接听电话及观看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活动;
四是,在陡峭的山坡路面熄灭发动机或脱挡滑行;
五是,随意向道路上抛掷物品;
六是,驾驶摩托车时离开把手或将物品挂在把手上;
七是,连续驾驶机动车辆长达4个小时且未有任何暂停和休息,或是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
八是,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地段擅自行使喇叭声音。
针对这些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来讲:
第一种情形是,若驾驶者有进行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干扰安全驾驶行为者,则每次记分数值为3分;
其次是,对驾驶人员有上述类似行为的,应对其进行严厉警告乃至高达200元至200元之间的罚款处分。
另外,我们应当明确,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的安全性,有必要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一是,在准备启动车辆之前,应当认真仔细地查看车辆的外部形象以及周围环境的状况,确保一切适宜才能开始行驶。
上车之后,应当及时正确地佩戴安全带,将自己置于安全出行的第一位;
二是,在车辆启动前,应当先开启转向灯,然后鸣笛以示提醒,同时也要留意车后方的交通情况,再徐徐进入行车道,谨慎驾驶。
三是,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积极控制行驶速度,并合理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避免因追尾事故而引发交通事故。
四是,在会车时要礼貌待人,始终坚持 “三先原则” (即“先让、先慢、先停”),绝不可以争夺道路,遇到困难路段,应当“宁愿耐心等待三分,也不应冒着危险抢夺一秒”;
五是,在超越车辆时,千万不能心浮气躁,只有前方车辆予以让路,方可加速超越,绝对不能强行跨越;
六是,小后车明确示意需要超越车辆时,应及时让出空间,缓慢减速,绝不强制占据道路,故意阻拦车辆前行;
七是,跟随车辆时,必须与前车维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并时刻关注前方车辆的动态变化,以便在前车紧急刹车时能够从容应对;
八是,在变更车道时,应在事前充分打开转向灯,在不会影响到其它驱动机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适时加入所需的行车道,严禁强行变道。
在行程中,不得频繁地变换车道,也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
九是,车辆的停泊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绝不能任意妄为,胡乱停泊,妨碍了交通秩序。
十是,我们应该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二、什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时,如果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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