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做出处罚的条件
身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您,若在现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方可施行:
首先,必须确保违法事实的确凿性,也就是说,不仅仅需要当场取得的证据表明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并且证据还要足够充分,已无须再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
其次,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确定的违法事实基础上,这一违法行为亦须是由法律、法规或规章明文规定应当予以行政惩戒的事项。
最后,这一行政处罚仅适用于对个人处以50元人民币之下的罚金或者给予提醒告诫(警告);
对企业和机构处以1000元人民币之内的罚款额大小的案件——即属处罚程度较轻之案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即便事实确凿且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事件,但涉及到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方式的话,便无法在此类案件中实施当场处罚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有哪些规定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有以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当场做出处罚的条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