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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一般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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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碍公务一般怎么处理?

针对妨碍公务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由于其情节各异,因此可能被划分为妨碍公务行政违法及妨碍公务犯罪两个类别。

对于妨碍公务行政违法行为,国家已经制定出明确的惩罚措施。

此类行为一旦得到确证,将由相关的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启动处罚程序。

具体的处罚方式如下:

1.首先可能会给予警告或罚款额度在200元以内的处罚;

2.若情节较重,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自5天至10天的拘留,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追加罚款金额在500元以内。

至于妨碍公务构成犯罪的行为,则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此类罪行的详细描述。

具体来说,这类行为是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框架内执行职务。

一经认定,这些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妨碍公务罪批捕的条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执行公务的,如果符合有危害公共安全、企图逃跑等的行为时,可以进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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