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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能只用附加刑么

发布时间:  浏览: 79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处罚能只用附加刑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法定的刑事处罚类别主要分为两类——即为主刑与副加刑。

接下来,我将详细解释这几种刑罚种类及其相应的解释。

1.主刑,明显就是其在刑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涵盖了诸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以及死刑等等。

而副加刑则包含了罚金与剥夺政治权益等内容。

2.主刑与副加刑既可分别单独使用,亦可合并运用。

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及合理性。

关于主刑的实施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类别: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管制这种刑罚方式为我国独创,与其他刑法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管制是一种限制个人自由的刑罚方式,对罪犯并不需要进行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辖之下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来完成改造。

拘役则是一种短程的剥夺公民自由的刑罚方式,具体的执行方式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决定。

至于主刑的执行,应用最广的当属"徒刑"的行刑。

这里所说的"徒刑",就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

其中的"徒刑"的执行场合是固定不变的。

死刑的执行,由于其的严肃性与重要性,因而成为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审慎的一环。

具体到实践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对于判处管制的罪犯来说,其管制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年之间,且在多个案件并罚的情况下,刑罚最重不得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就是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而判决执行之前就已经先行羁押的,那么每次羁押一天就相当于刑期两天;

b)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来说,拘役期限一般为1个月至6个月之间,同样在多案并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也不得超过1年。

这里的拘役期限也是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先行羁押的部分则按照每天一天累计计算;

c)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有期徒刑的天数一般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多案并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不能超过20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有期徒刑的刑期都需要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算起,刑期具有溯及力,实践中将持续的羁押时间换算为刑期;

d)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的刑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被剥夺了终身自由的惩罚让他们失去了重新步入社会的可能。

并且对于那些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处于羁押状态的犯人,他们的羁押时间并不能用来折抵刑期;

e)至于死刑来说,虽然应当对于罪犯得到应有的制裁,但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话,我们可以先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2年缓期执行。

这里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的。

而且,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也需要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刑事处罚年龄有什么规定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三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或者恶意补足年龄阶段)。

四是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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