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关于牵连犯与吸收犯两种法律概念的区分,具体表现如下:
1.牵连犯涉及的数个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的刑法条款,而吸收犯则是指多个犯罪行为在本质上触犯了同一条刑法条款;
2.牵连犯中的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牵连关联,这种关联体现了罪行之间的吸收过程,然而被吸收的罪行仍然作为独立个体存在。
相对而言,吸收犯中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就更加深入,被吸收的罪行将不再成为法律承认的罪名。
这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消融”现象,被溶液吸收的那部分离子将会渐渐消失不见;
3.对于牵连犯而言,其数个犯罪行为谋求的主观意图并不完全相同,而吸收犯各犯罪行为的动机则是一致的;
4.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方式,我们现行的法律框架是按照最严重的那项罪责进行司法审判与惩罚,有时候也会同时适用较轻的罪名当中的附加刑;
然而,对于吸收犯来说,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只是针对被吸收的那项罪行进行判断,而无需对被吸收的罪行再次评价。《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二、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是什么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