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追诉期是多久
首先,关于一般犯罪的追诉时限计算方式。
此处提及的一般犯罪类型,主要针对那些不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犯罪行为而言。
在这类情况下,追诉时限自犯罪行为实施当日开始计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第1款前段)。
其中,所谓"犯罪之日",应当理解为犯罪事实实际成立的日期,也就是某项具体的犯罪行为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之日。
正因为刑法中对各类犯罪设定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因此,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和认定。
对于无需以损害后果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实施犯罪行为的那日便是犯罪之日;
然而,对于必须以损害后果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来说,只有当损害后果真正发生的那一天,才能被视为犯罪之日。
其次,关于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追诉时限计算方法。
如果某一犯罪行为存在着连续或是继续的态势,那么从整个犯罪过程结束之日起便应开始计算追诉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第1款后段)。
在这里,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案件,往往归类于连续犯范畴;
而犯罪行为呈现出继续状态的案例,则常被视作继续犯或持续犯的处理对象。
至于习惯性犯罪追诉期的计算方式,刑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刑法精神及习惯性犯罪与连续犯之间的联系,一般认为,习惯性犯罪的追诉期也应自其最近一次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后,关于追诉时效的延长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追诉时效进行的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法定情形,使追诉时效临时暂停执行。
这也正是追诉时效得以延长的表现形式之一。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
(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犯罪中止要件是什么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构成的要件具体如下:
(一)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三)中止的客观性;
(四)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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