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作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方;
3. 后履行义务人的履约能力需呈现出显著下降的趋势,且具备难以进行相应支付的切实风险;
4.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根据充分的证据证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无财务能力来履行债务;
5. 当先履行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已达到清偿期限;
6. 若后履行义务未能采取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在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
“对于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凿的证据下证明相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有权暂时停止履行该义务: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资产过分转移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商业信用严重受损;
(4)有可能丧失或已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特殊情况。
若当事人在没有确凿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履行相关责任,则应当承担由于违约行为引起的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则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