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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传唤证属于自首吗

发布时间:  浏览: 71 次  来源:网络

一、有传唤证属于自首吗

在通常情况下,传唤并不等同于自首行为。

然而,如果被告人能够如实陈述其所犯之罪,法院将对其从宽处理。

此外,因被告主动认罪并避免了重大恶劣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形下法院也有可能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形便是罪行实施完毕后主动投案并承认自己的罪行,这样的行为实际上被称为自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首的被告人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判罚的优待。

在此情形中,如果犯罪程度相对轻微,甚至可获得完全的豁免裁决。

第三种情况涉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

在此类人员中,若能如实地向司法机构坦白尚未掌握的自我罪行,则可视作自首。

即便犯罪嫌疑人没有满足上述两点的自首条件,如果仍能如实交代自身罪行,也会得到从轻处罚的待遇。

若他们的坦白行为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也许法庭会减小对他们的判罚力度。《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有传唤证是立案了吗

传唤证下来不一定代表立案了。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拘留或者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中措施,执行逮捕或者执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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