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缓和取保的区别
缓刑与取保候审,这两者都是我们常见的法律名词,然而,它们实际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在具体适用条件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适用条件:
缓刑: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法,缓刑适用于那些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结果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人士。
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要犯罪情节较轻,其次要有良好的悔过表现,再次犯罪倾向相对较低,最后社会危害度也需小些。
在缓刑的考察期内,犯罪者需要遵守相关的社区矫治措施,假如都能遵循这些规则,原定的刑罚将会视为已经完整地执行完毕。
取保候审:
这种措施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它不一定要采取拘留的手段或者将他们从拘役场所中释放。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一下几点:
首先可能受到比较轻微的刑罚惩罚,第二社会危害度较少,第三不符合逮捕的前提条件,最后身体状况实在无法支持长时间的拘役。
在取保候审的期间内,被监管的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如若打破这个规则,那么可能会面临着保证金被扣押甚至是更换强制措施的潜在风险。
法律后果:
缓刑:
缓刑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积极性的和消极性的两大类。
首先,只要在缓刑的考察期内遵守了规定,那么原来的刑罚就不用再执行,替代的是完成了原刑罚的执行。
但是反之,如果在考察期内有新的违法行为产生,甚至是发现之前还有尚未判决的罪行,那么原本的缓刑便会被取消,并针对新的罪行或未决罪行进行裁决,最终决定执行的刑罚。
当违反规定但是情节并不特别严重的时候,原本的缓刑同样会被取消,接下来的流程便是执行原有的刑罚。
取保候审:
这样的限制不仅仅会牵扯到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自身的财产权和人权,同时还可能对他们的担保人造成财产权益的影响,甚至或许会使得他们承担额外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监管的人员破坏相关规定,那么其可能面临的结果就是保证金被扣押乃至被迫改变强制措施。
总的来说,缓刑和取保候审之间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它们所适用的法律情境和条件,以及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取保候审则更偏向于一种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判缓和取保的不同有什么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而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性质不同。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而取保候审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2)两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缓刑适用于判决生效之前,而取保候审则适用于判决宣告之前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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