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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子必须到检察院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3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子必须到检察院吗

在刑事案件中,并非全然依赖于检察机关的起诉,以下几种情况下便可进行自诉:

1、依据法律规定告知有权起诉者自行追诉的案子;

2、按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未经检方提起公诉,而被害人家属又持有明证的轻微刑事案件;

3、当被害人能以具备证明效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受法律惩罚,并且在先前曾向公安部门或国家检察院提起过控告,但却未得到相关部门认真执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刑事案子申诉是否影响减刑

刑事案子申诉不影响减刑。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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