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法地占有并控制债务人特定动产的权利,当债务人为满足连续性债务了结条件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被留置的财产进行折价或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的价款来优先受偿。
需要知晓的是,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留置权的实现,有着明确具体且严谨规范的程序要求。
具体而言,如下所示:
1.当债权人实际运用留置权后,债务人有义务在两个月以内(含)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债务的清偿;
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设定具体的期限,但决不能低于两个月的期限标准。
2.除非得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债权人批准,否则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宽限期结束之后,继续无法达成债务纠纷解决方案,那么债权人即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实施合法公正的评估措施,例如留置物的折价以及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等途径,用以优先偿还债务。
最终所获得的折现款或者变卖所得的款项,理应按照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参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的效力是否及于从物
留置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留置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是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所以留置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前提是留置的是主物。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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