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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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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以下情况涉及到暂予监外执行的事项: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长期的医疗养护;

其次是属于孕妇身份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女性;

再者是因为生活无法自主,实行暂予监外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具有多样性,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时,可以直接依法做出决定。

此时,人民法院也应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其中详细记载了罪犯的个人信息、被裁决认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惩罚以及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与依据等重要信息,此外还需抄送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备查验。

二、在审判及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有罪犯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由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政府的监狱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三、那些在看守所内或是拘役场所服刑的罪犯,若需要暂予监外执行,则必须由看守所或者拘役场所提出书面请求,再交由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研究后决定。

作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相关机构,应将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查。《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什么严重

监外执行和缓刑相比,监外执行更为严重。因为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适用社区矫正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

而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罪行可重可轻,并非都是犯罪较轻的。而且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会立即收监,缓刑则不存在这种情况。《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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