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案件伤情鉴定程序
1.首先需要由公安机关出具正式的法医伤情鉴定委托函,然后当事人便可凭此委托函前往被选定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详细的鉴定事宜。
2.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涉及其中的双方当事人所被委托进行鉴定工作的相关鉴定机构。
3.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其被委托进行鉴定工作的某位鉴定机构人员进行回避申请。
若受损害方需在异地接受诊治,则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更换委托鉴定机构,但必须要严禁自行选择某一特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无论是初次鉴定还是后续的补充鉴定或复核或再次鉴定,都有义务公正、公平地向涉及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公布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以及最后得出的结论。
5.在初次鉴定完成之后,无论是哪一方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果持有任何疑虑或者提出异议,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应申请,由办案单位聘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开展复核、重新鉴定等相应工作。
而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在接到当事人请求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开具委托函,不应该拒绝当事人的正当申请。
此外,如果采用原始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话,那么在伤者受伤后的关键时间段,即住院期间、伤势严重甚至昏迷期间,法医应通过公开方式对医院病房进行探访,核查伤员的真实情况,取得客观证据,以便确定伤员当时的伤病情况,并据此作出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九十一条 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二、治安案件如何处理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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