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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发布时间:  浏览: 85 次  来源:网络

一、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优先债权涵盖了如下四个重要类别。

首先是税收,这个特别类型的债权与一般性质的债权存在显著区别。

其次是工资收入。

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通过对整个破产财产分割顺序进行适当的调节,可以有效地将雇员承受的损失降至可接受的最低限度。

在这种情况下,将雇员工资列为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人的赔偿对象,无疑是实现这种资产平衡效应的一种具体手段。

再次是破产程序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包含破产管理人员薪酬、律师费、代理费、会计师、审计师的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用,还有就是破产财产的仓储和变现成本,最后还需要加上涉及的诉讼费用等等,但不能将所有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内。

除了上述三类外,还有一些其他性质的优先权需被特定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优先受偿权顺序是什么

债权优先权的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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