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帮信罪量刑标准
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白知晓他人正在运用网络手段进行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输送等专业化技术支持服务,或是提供涉及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协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关于“帮信罪”具体的情况严重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评估参照标准:
若行为人为超过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此类帮助,则视为情节较为严重;
在支付结算环节中,金额高达二十万以上;
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取资金总额在五万元以上;
非法获利达到一万以上;
在过去两年内曾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之后再次参与这类活动者;
被帮助的对象进行的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购买、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及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5张(个)以上的情况;
购买、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共计20张以上的;
另外,若行为人切实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得无法查实被帮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若与上述各项规定的标准相比,相关的金额总共达到前述序号二至四项的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经造成了特别严重的负面后果,那么应当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网络帮信罪立案标准
1、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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