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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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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对于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如能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时,并且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其实际执行年限已经超过了十三年,他们都有资格申请假释。

同时,这些罪犯还需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项教育改造活动,并展现出真正的后悔改正之意,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罪犯,只要能够满足上述条件,便可进行假释申请。

然而,如果他们在服刑过程中有任何特别状况需要处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他们也可能不受这一执行刑期限制的约束。

对于那些曾因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适用于这种假释申请程序。

在决定是否对罪犯进行假释时,司法机关将充分考虑到罪犯假释之后对其所生活社区的潜在影响。《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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