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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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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有哪些

在各种情况下,如果不法分子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对其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标准的,均应当被认定为触犯寻衅滋事罪名:

首先是在两年的时间范围之内,实施了超过三次寻衅滋事行为;

其次如果他们肆意地攻击他人,由此导致至少一人遭受程度达到了轻度伤害或者同时使三人以上遭受较小的损伤;

再次,他们在行动中追逐、拦截、侮辱他人,使得他人的日常生活和正常的工作受到了极大影响,甚至导致了他人精神失常、产生自杀等极为严重的后果;

最后,他们强行夺取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任意破坏公共财产的金额高达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或者任意侵占他人财产,总计超过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如何才能够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才能够负刑事责任: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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