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猥亵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于“强制猥亵”这一犯罪,其构成所必需的条件大致如下:
首先,从犯罪分子角度来看,这一犯罪行为通常由普通公民实施;
其次,由于该罪状侵害了他人的性自由权利作为其直接对象,故此,本罪的行为客体必然是他人的性自由权;
接下来,就其主观心态而言,本罪必须是由犯罪人在主观上有明知及故意的情况下方能构成;
最后,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体现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对他人进行猥亵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女性者,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犯罪发生于群体场合,或涉及其他恶劣情节,那么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致人自杀是否需要加重处罚
强制猥亵致人自杀需要加重处罚。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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