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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58 次  来源:网络

一、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解禁条件: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予解除;

2.在执行过程中,若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确定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解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

同时,在此期间内,不得停止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活动。

而当出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情况时,应及时将解禁信息通知相关人员与机构。《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解除监视居住的法律条款是如何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和监视居住的折抵刑期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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