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移交检察院需要签名哪些材料
当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时,通常需要当事人签署以下几份相关文书:
讯问笔录、书面申述以及在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还须补充签署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案件移交法院是否会通知
检察院把案件移交法院不会通知当事人。因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检察院把案件移交法院需要通知当事人。而且案件到了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会马上通知被告人领取起诉书。检察院将卷宗移送给法院,法院立案庭签收后,向刑庭移送,刑庭案件承办法官收到后,才会通知被告人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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