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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07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主要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相较于普通程序更为简洁明了的审判程序。

这一程序在本质上是对普通程序的合理简化,仅适用于由基层人民法院所进行的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工作。

具体来说,当公诉案件满足如下条件时,便可被适用为简易程序:

(1)相关事实清晰明确,证据搜集完整且确凿无疑;

(2)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对于指控的核心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3)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该类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轻微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刑事案件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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