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去提人需要什么手续
附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原因需用文书形式详细阐述其理由,随后向公安机关的相关责任人下发一份决定书以示告知。
当收到公安局请求批准逮捕的申请案件后,检察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批准逮捕或者驳回申请逮捕。
对于被批准逮捕的当事人,公安局必须马上执行并在执行完成后向检察院反馈执行结果。
然而,对于未批准逮捕的当事人,检察院有义务说明拒绝的理由;
若此类案件需要更多时间来补充调查取证,同样应该通知公安机关。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危害较小,不宜被列为犯罪行为;
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尽充分等情况存在时;
初犯、偶犯、未满成年且可能罪行在三年以下者;
以及应当被逮捕却身患重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而无法自理的妇女等情况都属于可以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范畴。
此外,符合宽松与严厉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中无逮捕必要直接起诉的特定案件,检察院亦可做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检察院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二、检察院不建议缓刑的会怎样
检察院不建议缓刑的,只要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法院也会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宣告缓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案件判决的影响因素的其中一个,最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去提人需要什么手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