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进刑事档案怎么办
在法律框架内,对被取保候审的个人而言,其历史劣迹或过往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减轻或者消除。
这主要是由于取保候审并非如同传统意义上的纠纷处理方式,它更多的代表着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实施步骤——即为了确保审判公正和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约束手段,以限制被取保候审者在诉讼期间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能力。
从字面含义上看,“取保”的含义清晰明了,它意指被剥夺自由权利并暂时受限的当事人需要待在特定场所等待法庭的最终判决结果。
然而,对于这次取保行动本身及其所代表的含义,我们应该理解为两个层面上的问题:
首先,对方仍然属于该案的嫌疑人身份;
其次,他仍面临着被判刑的风险。
同时,取保候审的执行结果表明,当前的案件尚未进入正式审判环节,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并不是案件的正式被告人,因此并没有所谓的案底记载。
只有当法院对案情作出了明确判决,且判决生效之后,才会留下案底。
若最终经查证确实是无辜的,那么是不会留下案底记录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是不是开庭没有去当天就会收监
取保候审后,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法院是要被判刑,如果判实刑会被收监;如果判缓刑,就不收监。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取保后就没事或者一定要判缓刑了,认罪态度较好的,会增加缓刑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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