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不起诉有没有案底
关于不起诉决定及其不留案底之情形分析相较于定罪判刑而言,不起诉其实体上并未在司法档案中留下痕迹。
所谓“案底”,一般是指构成犯罪者在过去的犯罪行为中所达到的程度,也可称之为"前科"。
详述起来,不起诉,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完成了侦查程序并且向自己提交了已经结束审讯的案件之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其情节相当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再需要予以判刑或者取消刑罚。
换言之,个体在还未被法院判定为有罪之前,都不能被归类为犯罪,这也就意味着无法在司法档案中留下案底。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检察机关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终结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该决定虽然并未经过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但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这并不足以说明当事人的犯罪性质被确认,当事人实际上是无罪的,因此,如果当事人确实是无辜的,那么就理所当然地不会留下任何案底。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国家的法治环境下,检察机关除了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外,还有法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等方式。
然而,是否会留下案底,则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加以深入分析。
首先,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法定不起诉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当发生某类案件的罪犯没有构成犯罪时,他/她自然就不会有犯罪记录,更不可能产生案底。
第二种,尽管出现了违法现象,但由于刑法中特殊规定的缘故,无法对其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其行为已成为犯罪行为,几乎是毋庸置疑的,这类行为也应具备犯罪记录,是存在案底的。
其次,关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存疑不起诉指的是在查处完毕的案件中,证据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不满足提起公诉条件,这时,检察机关将会采取不起诉决定。
这也就是说,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中,嫌疑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还是个未知数,按照我们对待疑罪从无的原则,他/她在法律上是不应该被认定为有罪的。
依据这个逻辑,对于接受了存疑不起诉的嫌疑人来说,他/她必然没有犯罪记录,也就不存在案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相对不起诉对今后工作的影响有什么
有一定的影响的。只要不是判刑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都不会开除的,但是如果犯错误性质恶劣,有可能会开除的。相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相对不起诉有没有案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