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结束后又犯新罪还能缓刑吗
在缓刑期圆满结束之后,若其再度触犯新的罪行,依然有机会获得缓刑处置。
具体来说,在缓刑期间内,倘若犯罪者被发现存在未曾发现或审查明了的罪过,亦或是在缓刑期结束之际重新陷入违法行为之中的情况下,便应适用于数种犯罪行为合并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其次,当数项罪行合并处罚完成后,如果所处的刑罚仍然符合缓刑所需的条件时,是否还能给予犯罪者再次宣判缓刑的机会,在现行法令体系中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此问题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念,且分别占据着各自的立场。《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结束后又犯新罪是否适用监视居住
犯罪分子缓刑结束后又犯新罪的,若符合监视居住的相关适用条件即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是可以判处缓刑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
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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