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法实践中财产纠纷是经常出现的,而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财产纠纷的重要方式,原告为了实现债权,可以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被告财产被法院保全后,那么被告怎么撤销财产保全?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告如何撤销财产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五个条件是: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三、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闵**,男,汉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49070****,联系电话1395170****。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号新城科技园*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32000662201801000****,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财产保全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解决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