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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宣判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7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宣判吗

刑事案件乃公诉案件之一,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相应级别之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而产生,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审慎对待。

若提起公诉之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起诉书所列明的指控罪行清晰明确,则应依法决定进行开庭审判。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公开开庭及宣判的程序。

然而,在正式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阻碍正常审判流程的情況,譬如有必要召见新的证人上庭作证、要求以新取获得的证据材料佐证、需要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校,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延长期限。

此外,若被告人人身患重病、已经逃离案发现场,以及自诉方自己身患重疾却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出庭申辩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案件长久以来无法继续审理时,可以适时地中止审理。

但当这些中止审理的原因得到解决之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工作。

同时要注意,这期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刑事案件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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