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提起保全都是需要提供担保的,无论是担保金还是担保财产,都是需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的申请,侵犯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没有担保财产怎么办呢,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诉前财产保全没有担保金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交担保的。没有担保金,则法院不能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由些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如果要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话,是必须进行相关财产担保的。
但实际上,我们知道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侵权的诉讼中,被侵权人往往是受害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经使被侵权到达了经济崩溃的境界,如果这时候仍然让其进行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财产担保的话,当事人根本就无法向人民法院进行提供。这时人民法院到底是裁定驳回还是裁定保全呢?
对于这一情况,地方法院开始了进一步的探索。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加强诉前财产保全新规已正式实施,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财产担保的,只需根据情况交付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其余部分30日内补齐即可。据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同时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与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多大标的额案件,或原告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案件,往往因原告方无力支付担保金而难以获准诉前财产保全,从而给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留有可乘之机,也为日后判决的执行埋下隐患。为此,朝阳法院从2005年10月31日起,试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分期支付担保的制度。此项新规定虽仍以全额担保为原则,但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只需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10%至30%的担保,法院即可启动保全程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补齐已交担保数额与全部保全数额的差额,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很显然,这做法还只是在现有立法的框架下,对申请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担保进行分期缴纳而已。因为申请人缴纳的期限只有30日,逾期未缴纳,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这其实只是缓解了申请人一时的困难。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最长是6个月,即使简易程序也得需要3个月,而这个30天(即1个月)人民法院一般根本就审理不完,那么当事人也就无法得以赔偿。当事人无法得以赔偿,那么担保财产从何而来。
关于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也看到了立法的弊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给予了规定。《意见》第二条第7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这一审判政策是谨慎的,因为如果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它必须具体如下条件: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农民;第二,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第三,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只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政策。此外北京朝阳区法院的诉讼保全的规定,也只是在现有立法框架下的权宜之计。民事诉讼法如何在保障弱势群体方面做出相关倾斜,这是民事诉讼法下一步修改所应当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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