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履约担保的特点是什么
首先,履约保证金具备选择性特征。
只有当招标方在招标通告中明确规定中标者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才具备有效性,倘若未能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正式注明,中标之后亦不能进行追加设置。
其次,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质特点。
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履约保证金的核心目的是保障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特别确保工程进度以及品质能够满足合同标准。
若承包商顺利完成其应有职责,发包商便有义务全数退还承包商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然而,履约保证金的重点功能并非限制于承包商违反合同时,以此补偿发包商的经济损害,并且还非局限于交纳履约保证金这一形式。
倘若合同中明文规定了双倍返还或是类似于定金所特有的属性,并附合同准则,那么这部分将被视为定金;
否则,即便未出现“定金”字样,或者明确约定使用类似于定金性质的惩戒措施,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也并非直接指向定金,而更应该视作其他形式的金钱抵押。
假使协议规定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实际并未完成交纳手续,那么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相关约定仍会成立,但是不会产生法律效果。
这是由于,抵押合同同样属于实践性质的合同,需要以实际交付作为启动生效的必备条件。
因此,履约保证金的实践性特征尤为显著。
再者,履约保证金应当要求平等对待原则。
履约保证金注重保护的恰恰是发包商或投资方的切身利益,该项承诺既可以由中标的承包商亲自承担,也可以交由第三方负责,不过前提是必须得到发包商的明确认同,这样才能确保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效应,进而体现其替代作用。
当中标者违犯合同时,其应负的赔偿责任将会由第三方承担。《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何时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一般情况下这个履约保证金是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进行退还的;
是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履约担保的特点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