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翻供会加重罪吗
倘若翻供所指事实确凿无疑,那么即无需承担相应的刑罚;
然而,若因受到他人贿赂等因素影响而翻供,有关部门将依法展开深入调查并予以相关惩处。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选择翻供由其本人自行决断,无法定性为优劣之分。
需谨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始终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在此基础上,若是犯罪嫌疑人原本无罪,但却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这显然会对其自身利益造成损害;
反之,选择翻供则意味着对其更有利的表现形式。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确有罪,但却表示翻供,那么侦查机构完全可以凭借其他足够的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已然发生,这反倒会让他处于更加被动的境地。《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检察院逮捕了是否就是定罪了
检察院逮捕不是定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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