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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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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的三个条件

首先,要满足以下几个客观要素:

第一,两起犯罪行为均为故意为之;

其次,前犯罪行所对应的刑事处罚及罚金数额也都应当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上的级别;

最后,后一次的犯罪还需要在前一次的刑期结束之后或得到宽大处理(减刑或赦免)的五年之内发生。

只有当这三点条件都全部满足时,才有可能将其认定为累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后一次的犯罪行为应当限定在前一次刑期结束或得到宽大处理之后的五年内:

具体而言,这个五年的持续时间应该从实际执行完刑期或者获得宽大处理的那一天算起;

而如果案件涉及到正在接受假释的犯罪嫌疑人,则相应的日期应当自假释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累犯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65条对累犯采取了从重处罚原则。首先,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必须从重处罚。其次,只能在责任刑之下从重处罚。最后,在决定从重的幅度时,除了考虑后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要考虑后罪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时间的间隔、后罪与前罪的关系、犯后罪的原因等。

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后罪的事实以及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据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只是酌定量刑情节。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前罪与后罪是这三类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动犯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这三类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属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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