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对于那些被判处一定拘役及最低三年有期徒刑的违法犯罪者,如果他们能够满足以下几个实质性的要求,便可考虑向其宣布缓刑:
首先,宣布缓刑不会给犯罪者所在的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其次,需要考察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属于轻微犯罪;
另一方面,犯罪者是否存在深刻的反省与悔悟之意;
再者,需评估犯罪者未来重新犯罪的风险性;
最后,特别要注意的是,针对尚未成年或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以及怀孕的妇女,以及已经步入古稀之年(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士,也应予以适当考虑宣布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是什么
所谓挪用本单位资金,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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