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期怎么申请监外执行
关于申请程序,若是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即可相应作出决定。
法院如果同意暂予监外执行,会刻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详细阐述被告犯的罪行、判罚及以上三者之间的关联,同时抄送给检察院和罪犯所在警署。
在执行判决期间,若罪犯具备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则由监狱通过书面向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提交意见报告进行申请批准;
对于受押于看守所或拘役所的罪犯而言,他们可以向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请求,等待裁决。
审批机构会如实抄送人民检察院了解状况。
对于获准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将居住在警方控制之下,并受到基层组织与罪犯原所在单位的协助监督。
此外,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会告知罪犯在这段期间内须严格遵守监督改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服刑期间发现余罪累犯吗
服刑期间发现余罪,不是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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