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不起诉就没有案底吗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较于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通常并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或称之为“案底”的情况。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条款相对较轻,仅存在无需判处刑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案件提出不起诉决定。
在做出该决定后,公安机构在调查过程中所查获的物品应当被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等限制措施,同时也需将这些事项通知公诉案件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仍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对实际情况提出检察意见,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类
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如下: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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