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前对方坐牢去了会坐牢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涉罪人员进行拘留时不得超过一个法定月限;
若在该期限内成功取得了犯罪证据,则应当向具有批准逮捕权限的检察机关申请核准逮捕,反之则应立即无条件释放。
而对已经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相关机构所核定的侦查羁押时间也不能超出两个月。
但对于某些受限于案情复杂程度以及期限已满却仍无法得出结论的案例,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这类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
待公安机关完成其侦查工作并确信具备足够的犯罪证据后,便将案件实体材料移送至检察院以便接下来的审查起诉环节能够顺利展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开庭前取保人必须逮捕吗
取保候审嫌疑人开庭前一般不会逮捕,但是如果违反取保规定的,需要逮捕时就会逮捕。
我国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工作流程有:
1、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6、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7、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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