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用出纳银行卡涉及非法集资,出纳要担什么责任
此案中出纳的责任需按具体情形判定。
若涉及到非法融资行为,且满足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那便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
非法融资罪存在以下特点:
该罪所涉及的客体是复杂的,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在客观上,其表现形式是使用欺诈手段进行大规模非法融资;
此罪的主体可涵盖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然;
而从主观上来说,此罪由故意构成,且抱持着非法占有的目的。
也就是说,犯罪者主观意图把非法筹集回来的资金视为自己所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公司用降薪来逼员工离职是否合法
只要劳动证明离职的原因是因为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就是违法行为。
首先,公司用降薪来逼员工离职的行为是无效合同。根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其次,公司用降薪来逼员工离职的行为,员工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确认无效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用出纳银行卡涉及非法集资,出纳要担什么责任”,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