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未出资到位,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在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实缴完毕这一范畴内,每位股东应对公司所产生的任何债务负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公司因经营不善或特定原因面临解散之际,所有尚未来得及缴纳的注册资本应当被视为公司进行清算过程中的财产之一。
若公司目前所有财产积累仍无法支付其所背负的全部债务,那么法律授予债权人向那些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在公司设立初期就已成为股东或发起人的相关人士追索未实缴出资部分所对应的债务份额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倘若债权人提出请求,要求上述人士在未实缴出资额度内负担起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法院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给予坚决支持和认可。《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和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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