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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庭审流程

发布时间:  浏览: 82 次  来源:网络

一、刑诉庭审流程

1. 宣布开庭。

审判席应首先确认各当事方是否已全部到场,然后公布该案件的起因;

接着,宣布该案件是否将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审判;

同时,还要对外宣布如审判长、陪审团成员、记录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相关人员等名单;

接下来,告知被告等人拥有申请回避的权益。

此外,还需要宣告被告人具有辩护的权利等。

2. 法庭调查阶段。

此阶段在法院的主导下,诉讼双方借助自身所拥有的证据和观点来揭示案件实情,这是法庭审议的核心环节。

具体流程包括:

公诉人宣读其起诉书;

接着,被告人、受害者在法官引导下作出相应的陈述;

随后,向被告人提问,并询问相关证据等。

在此阶段,如合议庭对某些证据存在疑虑,可以宣布暂时休庭,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同时,当事人和律师、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利要求新证人出庭作证,获取新的物证线索,或者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的请求。

在此之前,合议庭需要针对相关请求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法庭辩论阶段。

在获得法官的允许之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诉讼代理人可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看法,并展开相互辩论。

4. 被告人最后陈词。

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之一。

被告人可以借此机会阐述自身对案件的看法以及表达自己的认知和态度,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剥夺被告人最后发言的权利。

法庭的所有活动均需由书记员进行详细记录,经过审判长审查之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共同签名确认。

5. 评议与宣判阶段。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所得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决定对案件应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并做出最终决定。

合议庭的议论过程保密,每位成员会独立作出裁决。《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刑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1、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有:侮辱罪或诽谤罪,没有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罪。

2、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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