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能怎么算
作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之一,支付结算金额如果达到或超过20万元人民币便可视为该罪行成立。
关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我们需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上游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深入调查并证实其确实存在;
其次,犯罪程度要达到相关法度的法定标准;
最后,支付结算金额需要与其已证实的确凿上游犯罪行为的犯罪金额直接关联,能一一对应此关系。
若信用卡的银行流水规模较大,但其上游犯罪行为经证实的犯罪金额仅占一小部分,那此时的支付结算金额则需根据已经核实的犯罪金额进行相应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如若支付结算金额突破100万元人民币大关,即使未能百分之百与上游犯罪行为的犯罪金额相互对应,抑或是对应的那部分金额尚未达到20万人民币,也都符合需要接受起诉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上游犯罪行为的确认程度达到需被证实的确凿的地步,只需支付结算金额已经超越了100万元人民币即可。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计算支付结算金额时,应该采用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主体所获得的违法收益,诸如电话、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也就是被害人转至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
在审核作为被帮助对象的人是否涉嫌这类犯罪时,不能将违法收益纳入犯罪金额之中,同样地,也要排除在评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支付结算金额时的影响。
总而言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过程相当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后作出全面判断。
倘若您或您周围的人们遭遇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解决此难题。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怎么算
1、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因此,只要有入账行为就属于支付结算,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
2、帮信罪的定罪标准是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即只要有入账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即可定罪。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能怎么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