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跑路了担保人怎么办
在借款人失踪或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保证人应依据事先达成的协议,恪尽职责地履行其所担负的保证义务。
若保证人已履行并承担了担保责任,他们有权向借款人追讨欠款,享受并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种种权利;
然而,他们必须遵循严格的道德准则,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
在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为确保借款人能够如期归还债务而设定担保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并于各方达成合意之时签订担保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通常涵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各式各样的合约。
对此类合同,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们仅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文书。
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该附属的担保合同也将随之失效,除非在法律中有特殊规定。
当某份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作为当事人的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如果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都应当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人跑路担保人如何处理
借款人跑路担保人担保人要注意审查自己是否有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担保人免除全部责任的情形: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如果不存在免责情形的,则担保人要根据自己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来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偿还债务人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借款人跑路了担保人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