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内担保离婚后怎么承担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如何分配及偿还,具体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例如,若是在婚姻期间某一方秘密进行了对外担保,而其配偶对于此事宜毫不知情甚至也未曾签署过相关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所涉及的债务将被视为该方的私人债务,离婚后应由其自主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反之,若该担保事项得到了另一方的认同或书面批准,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就会成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责任,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若发生在婚姻期间内的某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这些都将自动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至于担保人如何履行其担保责任方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担保人向债权人承诺确保债务人能够如期履行债务,若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则按照约定,担保人有权代替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在成功偿还债务之后,仍有权向债务人提出追偿请求。
二是从其他角度来看,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均可选择提供特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来保障债务的履行,如出现无法还债的现象,债权人依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将抵押物折价出售或者通过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获得清偿。
三是当事人一方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向对方支付定金。
倘若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定金将会作为价款抵扣或者全额收回。
然而,若提供定金的一方未能如期履约,便不能够要求取回同等数额的定金;同样地,收受定金的一方若未能履行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
四是若在合同约定中,一方因某种原因占有了对方的财产,且对方逾越合同约定时限仍未支付应付账款,宣告占有人有权对该财产采取扣押措施,然后依据法律规定以扣押物的价值或者将其变卖后的款项优先偿还先前的欠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婚内担保离婚后怎么承担
夫妻婚内担保离婚后怎么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婚内一方对外担保,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不是接受担保的,担保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应当由担保方自行承担
2、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棲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的方式有: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婚内担保离婚后怎么承担”,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