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有一年领六个月的吗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即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起,历经一年之考验期,在此期间内,法定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将暂不予执行。
然而若在一年的期限之内,出现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便必须重新执行已经判处的六个月有期徒刑。
缓刑乃是针对那些触犯刑律,经过法定程序被确认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先行宣判其罪行,暂时不必执行所处的刑罚。
对于被宣布缓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将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治,如果在这个阶段中,没有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述的情况,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原本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同时也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布此次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监外执行有什么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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