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主债务怎么办
1.时效中断,乃是指现行法律适用期限内,通过某种特定事项的合规处理,使原有的时效效应全部失去效力。
自此之后,相关的诉讼时效将会被予以重新计算设定。
2.在以下所述之一般保证情形中,由于债权方需要先行向负债方发起诉讼或仲裁程序,而无法简单地将保证人作为独立的被告进行单独诉讼。
然而,当历经诉讼或仲裁过程后,当债权方向保证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很有可能此时早已错过了保障债权的法律时效期,对于债权人而言无疑具有极端的不公正性。
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在债权人向负债方主张权益后,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现象,与此同时,保障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应随之而被中止。
3.然而,我们需注意到,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其实际运作模式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拥有直接向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权益,一旦债权方实施了此项行为,保证期间便会自动转化为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将以债权方启动权利主张之日为准。
换句话说,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境下,尽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会被中断,但保障债权的诉讼时效却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保证诉讼时效如何
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证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主债务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