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予以释放还要收监吗
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院不仅拥有对案件进行审查批捕的权力,同时也拥有将已被解除羁押后的犯罪嫌疑人再度收监的权力。
然而,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立即将其释放的情况来说,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仍需要再次被关押。
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关键步骤:
紧接着的调查追踪和最终的审查起诉。
首先,当检察院针对公安局提出的逮捕申请表示不予通过时,公安局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为确保其不会逃离申办地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通常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来暂时管控被告人。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持续推进本案的调查工作,力求追根寻底,明确案件事实。
一旦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且扎实可靠,便可再次向检察院递交逮捕申请,或自行提起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对此案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评估判断。
若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则需再次被收押。
但是,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实属无端指控,且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证被告人有罪,那么该案可能被撤销或暂停调查环节的同步进行。
同样重要的是,即便检察院开始着手处理相关案件,但若判定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进行起诉,则会发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至此,犯罪嫌疑人无需面临再次被收监的风险。
因此,检察院拒绝批准公安局的逮捕申请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否需要重新被关押,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及其最终的处理决策,而检察院对案件的决策则具有决定性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取保候审还会到法院吗
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取保候审一般不会到法院。除非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法院决定逮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予以释放还要收监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