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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受害人要说话吗

发布时间:  浏览: 64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开庭受害人要说话吗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需要出席法庭并提供相关证据。

除非存在某些特殊情形,否则他们必须承担这份义务。

被害人可以对检方提出的起诉书中的罪名进行详细阐述,并且由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正式询问。

即便面临潜在风险,被害人们仍可考虑采取适当的隐藏措施,例如改变外貌或者使用变声器等方式来确保自身安全。

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来说,他们享有诸多权利,如参与诉讼程序、委任律师为其代表人、举报犯罪行为、依法申请相关调查员、检察官以及法官回避等等。

同时,当有确凿证据表明被告之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构成侵害时,被害人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追求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倘若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未能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那么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刑事案件开庭家属怎么知道

刑事案件开庭家属可以询问辩护人开庭日期,如果知道案号,也可以在法院公告栏查看。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在开庭前都不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但会在开庭三日以前会通知被告及其辩护人。

二、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开庭受害人要说话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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