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保证金和押金区别
其内涵特质迥然相异。
首先在于法律界定上,“保证金”乃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担保手段,而“押金”仅仅作为一种交易的形式体现,不具备合法的效益支持;
其次是设定人的范围,保证金担保仅能由租户承担,然而押金却允许第三方提供担保;
再次就是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保证金具有确保和督促债务人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效用,若承租人未能践诺其合约责任,则无权索回已支付之定金;相对应地,若房东未遵守相关条约,则与双倍返还原定金的后果并不相同,仅需将全部已收押金钱款悉数归还即可解决问题;
最后在法律条文的明确度上也有所分别,保证金的金额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意统一制定,但上限不能超过主合同预计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且该部分超出额度无法被赋予定金的效力;然而押金的金额则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并没有金额上的限定要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二、租赁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租赁保证金的俗称就是押金,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具有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租赁保证金和押金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